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报告》,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基础上,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食盐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条例》新增规定,省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盐电子溯源体系,保证食盐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可溯源。
同时,省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定期公布,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几年,省内部分地方出现群众抢购食盐的情况,并引发盐价波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紧急突、况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保证食盐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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