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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注意了!工商总局已出手整治职业打假行为
2016-07-19      来源:www.315fangwei.com      编辑:315防伪      访问量:

    近日,工商总、向工商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引发广泛热议。其中《实施条例》中、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不再受消法保护,顿时引发轩然大波。一些职业碰瓷人(社会也称为“职业打假人”)跳出来“指责”,认为这相当于从立法层面否定了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甚至一些观点表示,一旦执行的话,很可能会滋生更多的假货事件,让消费者受到更大的损失。但真相又如何呢?恐怕不是像职业打假人所描述的那样“伟大”

   显然,工商总、受、法制办委托针对《实施条例》的条款进行修改,出发点主要是明确《消法》仍需细化的相关内容,其中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来定义一些“职业打假碰瓷”的现象,直接约束那些“职业打假的碰瓷人”的行为。

    目前来看,《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职业碰瓷人的出现也形成了对企业商品质量监督的关键社会力量,但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赔偿制度,却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职业打假、索赔人钻了空子,通过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式来投诉举报、诉讼,、终从中牟利。

    显然,这些职业碰瓷人打假的目的并不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的,而是寻找法律漏洞,来获得高额利润,这就让“职业打假”行为变了味儿,甚至出现“制假打假”的恶劣情形。近年来,这种职业碰瓷的投诉、诉讼事件高发。

    近日,上海市、、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所以说,《实施条例》的条款予以明确,用“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来约束,是给这些“碰瓷人”当头一棒,让不以改善消费环境为目的的“逐利人群”打退堂鼓。而且,职业索赔行为也挤占和虚耗了、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经营受干扰 碰瓷式诉讼相继败诉

    而从近年来一些诉讼案例来看,以职业打假名义的碰瓷行为频发,唯利是图的诉讼请求表现突出,而打假的放大镜也主要盯在了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上,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请求。甚至经营者为了避免麻烦,部分会采取“私了”后撤诉,使“职业打假”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

    而且,碰瓷所针对的商品和服务也开始多元化,从牙膏、袜子向高价格的汽车、电脑转移,趋利的态势明显。针对此类“职业索赔”诉讼,各地、有很多同类诉讼案。比如发生在温州鹿城的一桩案件,原告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乐天天保健器械专营店购买了艾益生艾灸仪1台,在收到商品后,原告认为达不到该商品的使用效率,对商品描述真实、表示怀疑,并认为推广产品描述中使用了“、佳、、有效、、首台”等、、用语,涉嫌虚假宣传,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11784元。、终,鹿城、认为,商品描述中未出现使用效果的明确描述,原告购买并使用两天内即发起诉讼有悖常理,驳回原告诉讼。

    无独有偶,广州黄埔也发生了一起类似诉讼案件,原告在去年8月分两次购买7台万和燃气热水器,收货后发现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有网页宣传所称的“行业、级纯铜水箱”字样,于是提起诉讼,同样要求赔偿货款3倍的金额。、认为,网页中介绍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材质、工艺及对比信息并不存在隐瞒、虚构情形。原告在两天内分次购买七台热水器,称因被告“、好”、“、级”误导而购买,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这样的职业碰瓷诉讼案例比比皆是,套路和玩法也大同小异,往往是从电商平台下单购买,然后提起高额赔偿诉讼,而搬出来的主要依据就是新《消法》和新《广告法》。特别是广州热水器案,原告一次购买7台热水器,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行为,通过钻新《广告法》的漏洞,以虚假宣传、欺诈等名义要求商家三倍赔付,这已经成为专业碰瓷的标准化流程。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职业碰瓷人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后,直接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名义,通过客服渠道进行明目张胆的威胁与恐吓,要求“退一赔三”,而对正常的退换货服务并不满足,动辄都是口径相当一致的“举报、投诉”等口气,大多是一副不得到赔偿不罢休的态度。而从这些几乎“格式化”的投诉和态度来看,动机也相当清晰,目的是以投诉要挟来得到利益回报。

    因此,《实施条例》第二条给职业碰瓷人会带来灭、之灾,但这与社会监督、举报等机制并不冲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职业碰瓷人出于积极正面的想法,通过法律、行政诉讼、协商等方式来跟经营者“较真”,有利于营造更健康、干净的消费环境。但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手法和玩法过于“商业化”、“专业化”的碰瓷行为,也绝不能姑息,否则一旦形成气候,会给监管部门、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干扰,也无益于消费环境的改善。

    目前来看,《实施条例》第二条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而公然跳出来发出声音唱对台戏的,往往是以此为“营生”的职业碰瓷打假人。他们甚至还提出,条例的规定和、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相矛盾,实质上,这混淆了营利为目的与知假买假行为这两个概念,因为司法解释支持知假买假,是有范围的,限定在食品类的十倍赔偿;且食品安全法对于十倍赔偿并未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可赔十,《实施条例》与《消法》、《食品安全法》和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是基本一致的。况且一般消费者少量或一次、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电商、网购行为的日益普及,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现象,同时也会给一些动机不纯者提供可乘之机,只要适时将漏洞补上,就能形成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职业打假人的特点分析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与一般消费者有所区别。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商品专业知识,懂得投诉举报、司法诉讼程序,不管专职还是兼职,职业打假人大都以赢利为目的,主要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

具体而言,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利”字当头

职业打假人从超市里发现问题食品,通常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一定数量后向执法部门提出诉求,或者联系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达到获利的目的即不再声张。购买不为消费,而是为了获取高于购买价格数倍的赔款。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职业打假人就会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其路径都是先民事后行政,然后多管齐下,直到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为止。



投诉举报

职业打假人一旦发现问题食品,首先都是采用固定格式打印投诉举报信,连同购货凭证、产品照片等材料,以挂号信的形式寄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其实,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都不是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只是他们向执法部门、生产经营主体施压以达到索赔目的及获利的手段。至于执法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职业打假人则很少关注。



相互通气

据笔者调研发现,职业打假人并非单独行动,绝大多数都有同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他们专门从各大超市购买问题食品,然后向商家索赔。索赔成功后,再联系同行继续购买该问题食品,然后再投诉至当地监管部门并要求赔偿。



不愿露面

职业打假人在投诉时大都不愿透露姓名,调解过程也不愿露面。即使调解成功后,部分商家愿意给付赔偿款时,职业打假人也是要求对方将钱直接汇至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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